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5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緹室內設計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96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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