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5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傑登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壹拾玖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信用卡消費明細
帳單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
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為免為
假執行之宣告。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