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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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上訴人昇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昇隆營造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昇隆營造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昇隆營造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1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鄭純惠法官袁靜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 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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