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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