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張喬欣
共同訴訟代  王瀅雅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甦芙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790元(計算式:27,424+18,366=45,79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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