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秩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 朴秩 易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被處罰人   陳右笙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朴
秩字第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右笙易以拘留叁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規定,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8日以104年度朴秩字第6號
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於105年3月23
日確定,嗣聲請機關通知被處罰人執行,罰鍰完納期限為
105年4月2日,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
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
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
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0條第1
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本院以105
年1月18日104年度朴秩字第6號裁定裁處罰鍰3,000元確定,
移送機關並於105年4月18日以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
及第00000000000號執行通知書通知被處罰人於收受該執行
通知書起10日內繳納罰鍰,被處罰人亦於105年4月25日收受
該通知書等事實,有上開裁定、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被處罰人迄未依限如期繳納罰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第3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3,000元既未完納,經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其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3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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