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原告甲○○上列原告等二人對被告丙○○訴請回復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百九十七萬九千八百元(即宜蘭市○○段二七四建號面積為七百零二平方公尺,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八千二百元計算,共計五百七十五萬六千四百元,加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路三十五之二號之建物現值二十二萬三千四百元,總計五百九十七萬九千八百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萬零二百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