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代表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甲○○
乙○○
5號3樓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中壢育幼院法定代理人丙○○
19號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複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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