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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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53號上訴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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