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71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建物編號2門牌號碼正確之附表。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簡易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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