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2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5月26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5年度票字第666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提之抗告狀未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1條規定為表明,茲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抗告理由」,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林望民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