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620號

原告 向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艾琳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後續擴張請求確切之保管費用」若干?逾期本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二、提出上開保管費用相關單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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