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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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楹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楹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楹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程楹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6年6月12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屆時未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並再囑警至受刑人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受刑人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經合法傳喚而未依法到案接受執行,亦未因另案在監在押,足證該受刑人確已逃匿,故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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