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04號聲明人 吳正煌 上列聲明人因傷害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4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正煌因傷害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4號駁回其上訴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提出「陳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