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389號抗告人 卓永諒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0年7月1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卓永諒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78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林英志法官周盈文法官蔡憲德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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