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283號聲請人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正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欣瑞混凝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周舒雁法官吳青蓉法官吳美蒼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