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293號聲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謝哲維 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佩君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周舒雁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