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琮智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呂承謚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琮智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鈞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號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之清算事件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