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57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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