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更(一)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陳國雄 律師 蔡順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7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銀行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8月20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至99年7月19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原審就被告所犯之罪,量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