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中關於請求金額之記載與其陳述欄所載3筆未給付金額之加總不合,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請逐筆列出)。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