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戴文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期間未滿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屬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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