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戴文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叁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七月十三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於期間未滿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