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19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佳蓉 被告 劉光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所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6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則本院既就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之訴有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基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亦應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利息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1.07%加碼11.76%計算(違約時利率為12.83%),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其清償,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應再給付按逾期一期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違約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06年1月20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本金524,642元及利息、違約金1,200元,依約被告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
㈡又被告於94年1月起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號),約定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再給付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惟原告得視被告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並依前述利息加計10%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動,自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計收違約金。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之利率上限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利率之請求減縮為依年息15%計算。詎被告自103年
9月9日起,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06年4月22日止,尚欠46,258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44,61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綜上,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積欠款項並不爭執,但無法一次清償,且已向原告聲請債務前置協商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卡、放款利率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各1份為證,又被告對於所積欠之款項並未爭執,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消費貸款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遲延利息之利率│││(新臺幣)││├──┼──────┼───────────────────────┤│1│2,831元│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2│14,213元│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8%│├──┼──────┼───────────────────────┤│3│22,873元│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0%│├──┼──────┼───────────────────────┤│4│2,497元│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3%│├──┼──────┼───────────────────────┤│5│2,024元│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2%│├──┼──────┼───────────────────────┤│6│180元│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5%│├──┼──────┴───────────────────────┤│合計│44,618元及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