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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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陳仲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交叉概念國際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7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2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