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歐昭廷
       張狀吉
被   告  閻海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3,176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迄今尚有消費款本
金新台幣(下同)113,176元及自10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爰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
單查詢等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信用卡
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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