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08號
原告 黃業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博全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