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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