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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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四二三號
上訴人子○○
丑○○卯○○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上訴人癸○○訴訟代理人楊傳珍律師被上訴人寅○○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劉惠娟 律師被上訴人壬○○
己○甲○○戊○○乙○○丁○○辛○○丙○○庚○○ 紀懿芳 紀景仁 代理人紀謝如玉右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彩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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