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13號上訴人乙○○○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九十七年度家訴字第一一三號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九百三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十三萬九千六百零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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