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29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
面金額分別自其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甲○○所簽發、被告丙○○背書之如
附表所示支票10紙,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77,000
元。該等支票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遭退票,爰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7,000元,及
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各10紙為證;而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
據,認為其主張之事實足堪信為真正,爰採為判決之基礎。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
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
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
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背書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責任;發票人、背書人應對於執票人連
帶負責,票據法第144條、第39條、第29條、第96條亦有明
定。準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票
款277,000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二人連帶負擔。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肆、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433條之3、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提示日│
│││背書人││票號│(新臺幣)││
├──┼────┼────┼──────┼─────┼─────┼────┤
│一│98.11.15│甲○○│臺灣銀行大甲│000000000│27,700元│98.11.16│
│││丙○○│分行│AA0000000│││
├──┼────┼────┼──────┼─────┼─────┼────┤
│二│98.12.15│同上│同上│000000000│27,700元│98.12.15│
│││││AA0000000│││
├──┼────┼────┼──────┼─────┼─────┼────┤
│三│99.01.15│同上│同上│000000000│27,700元│99.01.18│
│││││AA0000000│││
├──┼────┼────┼──────┼─────┼─────┼────┤
│四│99.02.15│同上│同上│000000000│27,700元│99.02.23│
│││││AA0000000│││
├──┼────┼────┼──────┼─────┼─────┼────┤
│五│99.03.15│同上│同上│000000000│27,700元│99.03.15│
│││││AA0000000│││
├──┼────┼────┼──────┼─────┼─────┼────┤
│六│99.04.15│同上│同上│000000000│27,700元│99.04.20│
│││││AA0000000│││
├──┼────┼────┼──────┼─────┼─────┼────┤
│七│99.05.15│同上│同上│000000000│27,700元│99.05.17│
│││││AA0000000│││
├──┼────┼────┼──────┼─────┼─────┼────┤
│八│99.06.15│同上│同上│000000000│27,700元│99.06.15│
│││││AA0000000│││
├──┼────┼────┼──────┼─────┼─────┼────┤
│九│99.07.15│同上│同上│000000000│27,700元│99.07.15│
│││││AA0000000│││
├──┼────┼────┼──────┼─────┼─────┼────┤
│十│99.08.15│同上│同上│000000000│27,700元│99.08.16│
│││││A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