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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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季偉 等五人
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李季偉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㈠部分,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68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檢送異議狀影本1件。請另於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件詳細敘
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當初同意其他土地共有人合併興建
被告所有建物之經過(應附全部證物影本),並自行以繕本
或影本副知被告(應包括全部證物)。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