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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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季偉 等五人
  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李季偉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㈠部分,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68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檢送異議狀影本1件。請另於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件詳細敘
  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當初同意其他土地共有人合併興建
  被告所有建物之經過(應附全部證物影本),並自行以繕本
  或影本副知被告(應包括全部證物)。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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