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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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187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壹
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