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高啟哲 被告乙○○
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向原告借用二筆借款各為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及三十八萬元,自借款日起,每月一期,按月繳息,利息計算如附表所示,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分別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及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即未按期攤還上開二筆借款,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利迄未清償,迄今未獲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命被告連帶給付二百二十九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判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各二紙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及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二百二十九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違約金│├──┼────────┼──────────┼────────────┤│一│1,932,386元│約定利息按郵匯局一年│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6.35%)│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算。│計算之違約金。│├──┼────────┼──────────┼────────────┤│二│360,142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款利率減百分之零點四│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一計算(7.56%)。│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個││││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者││││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六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算之違約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附表:
┌──┬────────┬──────────┬────────────┐│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違約金│├──┼────────┼──────────┼────────────┤│一│1,932,386元│約定利息按郵匯局一年│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6.35%)│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算。│計算之違約金。│├──┼────────┼──────────┼────────────┤│二│360,142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款利率減百分之零點四│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一計算(7.56%)。│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個││││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者││││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六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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