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訂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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