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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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7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被 告 永鑫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鄭嘉會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