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23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前引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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