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 蔡寶雄 被告 劉邦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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