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全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全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全聲字第19號聲請人 王芳英 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相對人 林弘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本院77年度全字第897號),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