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2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台北縣五股鄉戶政事務所,此有債權人所提之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前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