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詐欺、毀損等案件,分別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及5月,減為2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3年7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9年11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日法矯字第099090754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