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9年執聲沒字第365號、99年執字第10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經檢察官就被告住居所傳、拘無著,且經檢察官就具保人之居所傳喚,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出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沒入保證金
3萬元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99年執聲沒字第365號),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