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496號聲請人主興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秀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民事訴訟法第5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37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聲請,經本院定民國99年11月12日上午9時28分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人並未到庭,本院另定99年12月3日上午9時29分之新期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然聲請人仍未到庭,此有本件相關卷證資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更定期日,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3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大愚貿易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22,575元│AA0000000│98年5月14日││││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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