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06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違約金逾新臺幣伍仟元部份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據債權人所提出之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7條約定:「持卡人未能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除應依前條規定計付循環利息以外,另應付當期應付帳總總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百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債權人就超過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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