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0年3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年2月6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日以法矯字第0999044634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
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1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5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7年5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1月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49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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