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45號上訴人 李秋雄
李玉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上訴人華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泓鈞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陳秀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七千二百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二十元(計算式見附表。按上訴人為地上建物之共有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係不可分債務,應按地上主、增建物占用土地面積核計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87號裁定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九十七萬四千七百三十六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五十四萬三千五百四十元,其餘四十三萬一千一百九十六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蘇芹英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垂福附表:
主建物占用土地面積:136.24平方公尺增建部分占用土地面積:53平方公尺(即:20平方公尺+6平方公尺+13平方公尺+14平方公尺=53平方公尺)主、增建物占用土地面積合計:189.24平方公尺98年(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383,000元/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72,478,920元(即:383,000元/平方公尺×189.24平方公尺=72,478,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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