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5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黃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聲請對債務人 張黃明發 給支付命令,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佐,惟查,本件債務人張黃明已於本事件繫屬前之101年1月16日死亡,亦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是本件債務人張黃明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性質上無從命補正,則依首開條文之規定,聲請人以之為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即不合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應依欠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當事人能力為理由,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