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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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6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顏忠正
       顏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264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35,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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