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56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徐金基
被   告  陳昭明
被   告  陳萬進
被   告  陳文平
被   告  王金足
被   告  王守枝
被   告  詹昭錦
被   告  陳秋龍
被   告 王守枝
被   告 王金足
被   告 詹昭錦
被   告  張豐次
被   告  陳銀河
被   告  王利生
被   告  王守鐵
被   告  王守銅
被   告  王文通
被   告  陳春吉
被   告  陳春慶
被   告  林炳松
被   告  林炳杉
被   告  張銀烟
被   告  張林綉
被   告  張財元
被   告  翁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7,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9,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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