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2號聲請人台南縣永康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前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 謝永發 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正,約定利率年息10.15%,而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4年1月14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新化鎮五甲勢7號)以「台南縣新化鎮山腳里五甲勢7號」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詎料,該筆款項尚未清償,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4年1月4日死亡,而其繼承人業已拋棄繼承,爰特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選定已故甲○○之遺產管理人,以便依法管理遺產等語,並提出借據影本、鈞院家事庭函影本為證。
三、經核上開書證,並審酌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是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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